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秀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西王褚新区。 被告:贾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秀花与被告贾建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秀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秀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文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