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纬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860692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永发,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执行人: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门源县浩门镇影院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6985203579

法定代表人:林孔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大楼2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104625259

法定代表人:张世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孔群,浙江省苍南县巴艚镇河滨中路22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张茂荣,浙江省苍南县龙岗镇锦绣名园墨香苑117幢1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刘建民,辽宁省凌源市南大街1333号院平房第5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林孔群、张茂荣、刘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4592013.33元。

本院在执行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林孔群、张茂荣、刘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林孔群、张茂荣、刘建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2021年4月19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东风日产牌)、×××(东风牌)、×××(东风牌)、×××(五十铃牌)、×××(五菱牌)的车辆所有手续,于2021年4月22日、4月27日、4月30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建民名下车牌号×××(奥迪牌)、×××(塔科马)的车辆所有手续,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建民名下的车牌号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建外分公司,无法查封。2021年4月15日、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林孔群、张茂荣、刘建民进行网络查控。通过五次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林孔群、张茂荣、刘建民名下无证券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付通、京东、阿里巴巴等均无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股权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2021年8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林孔群、张茂荣、刘建民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以冻结金额14674005.33元为限,作冻结处理。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林孔群、张茂荣、刘建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详尽告知以上情形并询问还有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其表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日后,被执行人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林孔群、张茂荣、刘建民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杨明明

审判员齐建彩

审判员熊静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罗晓燕

书记员付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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