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龙池桥。
被执行人:王寅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商贸物流城。
被执行人:王乾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商贸物流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寅友、王乾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鄂1181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与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2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寅友、王乾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23日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即: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本息为210万元,被执行人王寅友、王乾坤自愿于2021年4月23日签订执行和解时付500000元(已给付)、自愿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剩余160万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麻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1181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承诺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