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嘉宏。
委托代理人:刘媛,江苏御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毕士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毕士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毕士勇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68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02元,合计27102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由撤销执行申请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5执17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