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桑周文江,又名:桑格,男,****年**月**日出生,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人,藏族,专科毕业。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玉树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玉树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本院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

请求情况

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以玉市检一部刑诉〔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周文江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锦鹏、检察官助理索南吉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周文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桑周文江与被害人尕某某某等人在玉树市天籁KTV805包间为证人李某某庆生,期间被告人桑周文江与被害人尕某某某因之前工作上的矛盾,在该包间的卫生间内发生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桑周文江拔起卫生间内洗手台上黑色文理瓷砖扔向被害人尕某某某并打在其脸部,致被害人鼻部、右手背部受伤。后经青海省昆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尕某某某系鼻面部外伤、鼻骨骨折、鼻背部皮肤裂伤、鼻中隔骨折、右手背皮肤裂伤后感染,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5月14日经玉树市公安局民主路派出所传唤后到案,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桑周文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证据,物证瓷砖碎片一块,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协议书、损毁清单、被告人桑周文江认罪认罚申请书、证人证言,被害人尕某某某陈述,被告人桑周文江供述,玉树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方位图和刑事照片,被告人桑周文江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的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桑周文江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周文江与被害人因工作矛盾,遇事不能冷静对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本案被告人桑周文江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且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对天籁KTV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以上意见及量刑建议和适用缓刑的建议,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量刑时酌情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桑周文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瓷砖碎片一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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