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格绒刀青,男,1972年9月3日,藏族。
被执行人:刘自明,男性,****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格绒刀青与刘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刘自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格绒刀青无其他财产提供,我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格绒刀青,申请执行人格绒刀青于2021年6月23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永 红
审判员 谢 冰
审判员 罗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松杰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