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厚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刘善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董厚明与被告刘善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董厚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董厚明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