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桂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宫希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李佳霖,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人:吉林省弘邦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金碧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宫希宏,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桂骧诉被告宫希宏、李佳霖、第三人吉林省弘邦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王俊杰所有的坐落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东福临家园(西区)一期29幢1303号房(建筑面积:171.57平方米,丘地号:5-76/60-9(1303),权属证号:长房权字第XXXX号)房籍;
二、冻结被告宫希宏、李佳霖,第三人吉林省弘邦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名下1798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