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瑞金市国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云石山梅岗崠下坪派出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汪权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广东瑞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健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瑞金市国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金国行公司)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健及被告瑞金国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向原告退还购货款1579元;2.判令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履行正品保障假一赔四(天猫基础保障)承诺,向原告赔偿6316元;3.判令被告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6316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在淘宝天猫购物平台支付1579元向被告瑞金国行公司购买一台金色三星sm-t715c平板电脑,该商品的介绍中标示“正品保障、假一赔四,全国联保”。原告8月23日收到货后在未拆封时发现包装盒上715标记用标签贴盖住了,向被告瑞金国行公司询问是怎么回事,其回复发给我的平板电脑型号是719c,是715c的升级版,机器包装盒坏脏了,换了个715c的包装盒,并在后续的聊天记录中说715c型号没货了才发719c型号给我。由此证明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对所发出的平板电脑型号是719c是清楚的,且行为是故意的。原告拆封平板电脑后发现机器有使用过的痕迹,被告瑞金国行公司解释说这是以前7天无理由退回的商品,被告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将二手商品重新封装向原告出售,欺骗原告,属欺诈行为。原告将在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处购得的平板电脑送至三星授权售后机构检测,发现机器实物颜色(金色)与内串码在厂家系统登记的颜色(白色)不一致,机身生产日期超保,机器不能保修,并出具了检测报告。由此证明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向原告出售的平板电脑是非正品的拼装产品。与被告在商品介绍中承诺只售正品国行三星产品不符。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在向原告销售商品的过程中有多处侵害被告权益的行为,第一,在未事先告知的前提下向原告销售与约定型号不符的商品,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第二,将已售退回的商品(商品外观有明显的使用痕迹)自行封后当全新未拆封商品售卖给原告,属于欺诈消费者。第三,原告将该商品送至官方售后检测后,发现该商品外观与厂家系统的商品信息不符,机器不能保修,而被告瑞金国行公司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或免责证明。上述足以证明被告瑞金国行公司主观故意欺骗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应向原告赔偿购机费用的3倍4737元,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在商品描述中承诺正品保障,假一赔四,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应向原告赔偿购机费用的4倍6316元,按照孰高原则,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应向原告赔偿购机费用的4倍6316元。原告将上述情况向天猫平台进行投诉并主张正品保障假一赔四,并出示了三星售后的鉴定报告。被告瑞金国行公司未能出示相关能证明其商品是正品行货的凭证,并一直在狡辩所出售的是正品行货商品,而拒绝履行正品保障,假一赔四的承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给出的处理意见是赔偿原告500元,此举明显是其已经认为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存在过错。且包庇袒护瑞金国行公司,对其售卖非正品产品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纵容放任,没尽到监管责任,正品保障、假一赔四是天猫基础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已侵害了原告的权益,需履行正品保障假一赔四的承诺,向原告作出赔偿,请求判令被告瑞金国行公司退还购货款1579元,赔偿原告6316元,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瑞金国行公司辩称,涉案产品不是假货,而假一赔四并非被告瑞金国行公司的承诺,是被告天猫公司的承诺。

被告天猫公司辩称,被告浙江天猫公司并非网络购物合同相对方,不享有网络购物合同的权利,不承担网络购物合同的义务。被告浙江天猫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未导致原告李健的损失扩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浙江天猫公司在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入驻时,严格审核了被告瑞金国行公司的基本信息,在案发后也及时向原告李健提供了被告瑞金国行公司的基本信息、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被告浙江天猫公司已经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被告浙江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被告浙江天猫公司已尽到了相应的审核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退一赔四”的承诺是被告浙江天猫公司要求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对买家作出的承诺,不是被告浙江天猫公司的承诺。“正品保障”义务载明“买家在天猫指定期间内发起针对商家的维权”,明确了由商家提供“正品保障”义务,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为商家,而非被告浙江天猫公司。“正品保障”义务系商家应履行的义务。被告浙江天猫公司虽向商家收取了保证金,但不能将“正品保障”义务视为被告天猫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因此,原告李健基于“消费者保障服务”中的“正品保障”义务主张被告浙江天猫公司承担“退一赔四”的连带责任没有依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记录在案。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提交的证据《天猫招商公告》,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1日,原告李健在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处网购三星平板电脑一台,型号为幻彩金、WLAN、32GB、GALAXYTabS2T715C8寸、移动联通4G版。原告实付款1579元,订单编号为1190465664095946443。

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在天猫平台上页面显示为全国联保,正品国行,享官方保修,售后无忧,天猫官方售后,三星官方保修。

2020年8月25日,服务网点湛江市双平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出具《三星电子服务结果单》,主要内容为接收号为A200825GT000087,维修完成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维修内容及备注内容为机身生产日期超保,机器内串颜色为金色,颜色不一致,外壳有凹痕,此机器不能保修。

原告李健与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协商,聊天记录为原告“不是715吗,怎么贴起来了”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客服草莓“亲这个我给你发的是719C这个的升级版我这边可以给你换也可以给你退的”,原告“生产日期也不相符”,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客服草莓“亲这些都是老型号了都是一些后面的库存尾货你买的715C是没有了”,原告“你这是假货我要投诉你”,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客服草莓“我才发的719C给你的亲我的货你随便检测”,原告“且过保修期了”。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客服草莓“亲我都说了包装坏了换了个包装我也跟你解释了”,原告“你留着和天猫解释吧”,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客服草莓“没事的亲你不相信我也没有办法”,原告“机子有使用过的痕迹”,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客服草莓“亲这些库存的机器都是以前的7天无理由的机器我也说了不满意你可以退给我”,原告“你向天猫提供进货渠道凭证吧”。

2020年9月3日,被告天猫公司客服显示因为凭证缺少要求国行数码专营店(卖家)提交凭证,示例名称:授权书,进货发票。2020年9月4日,系统卖家逾期未举证,举证超时。客服出具客服判决内容为执行方案,退货退款;退款金额:1579.00元;邮费承担方:卖家承担;货物状态:已收到货;维权定性:商品存在描述不符/质量问题,卖家未履行售后服务,赔付类型:天猫卖家保证金,二级类型:邮费,赔付金额:523.00元现金,赔付方:退款买家。

另查明,2018年10月23日,浙江省钱塘公证处出具(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6069号《公证书》,公证事项为保全证据,内容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页面的截图。2020年5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出具(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2723号《公证书》,公证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告天猫公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内容为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浙B2-20110446,业务种类(服务项目)及覆盖范围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不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类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经营活动】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含文化、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和信息及时交互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经营活动】。

再查明,国行数码专营店的注册者为被告瑞金国行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为个人生活消费所需向被告瑞金国行公司购买案涉产品并支付价款,双方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关于被告瑞金国行公司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欺诈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使对方遭受不应有的损失。通过原告与被告瑞金国行公司的聊天记录,原告在被告购买的型号为T715C,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发货案涉平板电脑型号为T719C。且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在天猫网页上显示该平板电脑全国联保,享官方维修,售后三星官方保修,《三星电子服务结果单》显示案涉平板电脑机身生产日期超保,机器内串颜色为白色,机器实物颜色为金色。被告瑞金国行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瑞金国行公司退还购货款1579元及赔偿款6316元的问题。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出售给原告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说明的质量情况,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请求被告瑞金国行公司退还货款157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三星电子服务结果单》显示案涉平板电脑机身生产日期超保,机器内串颜色为白色,机器实物颜色为金色,该案涉平板电脑并非原装正品。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涉案平板电脑属于正品,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瑞金国行公司作为被告天猫公司的入驻商家,应遵守天猫正品保障规定。假一赔四的正品保障承诺系网络平台提供者作出的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在销售该案涉平板电脑时做出正品保障承诺但交付案涉平板电脑并非正品。故原告请求被告瑞金国行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63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天猫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天猫公司在被告瑞金国行公司入驻平台已审查被告瑞金国行公司的经营主体身份,且被告天猫公司能及时提供被告瑞金国行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其已经履行了披露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瑞金市国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健退还货款1579元并支付赔偿款6316元,同时原告李健向被告瑞金市国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回案涉平板电脑;

二、驳回原告李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28元,由被告瑞金市国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