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忠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陈宏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蔡忠胜与被告陈宏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清偿所有款项,原告蔡忠胜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宏要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蔡忠胜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宏要的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忠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忠胜负担,款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文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