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构: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武,男,****年**月**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文武,男,****年**月**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肖伟,男,****年**月**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武、文武、肖伟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罚金一案中,查明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21)湘0903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文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肖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武、文武、肖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武、肖伟的亲属代为履行了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涉财产部分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文武无银行存款、无收益类保险、无证券持有数额、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文武的其他财产收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对将执行人文武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元,尚有4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文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