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文体路税苑小区居民。
被申请人:柴永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府东街*号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慧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柴永政名下在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6230516620000737***)内工资249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慧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慧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柴永政名下在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6230516620000737***)内工资249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