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旭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水厂路电子工业园启迪电子1号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D2TY0T。
法定代表人:吴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薛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徽旭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薛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6月3日发出(2021)皖0403民督47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薛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薛某于202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薛某所居住小区部分业主均认为申请人安徽旭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物业服务管理上存有瑕疵,虽然物业服务有瑕疵不足以作为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但部分业主对物业费的数额有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皖0403民督47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安徽旭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