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金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方茹海,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虎与被执行人方茹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方茹海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金虎劳动工资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3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下欠款金额为8070元,被执行人在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案件需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923执恢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小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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