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佘运酬(曾用名佘运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建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佘爱民(曾用名姜爱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三建家属院西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佘运酬(曾用名佘运仇)与被执行人佘爱民(曾用名姜爱民)居住权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2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佘爱民(曾用名姜爱民)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38号西区30号楼3单元201室房屋内小卧室交付申请执行人佘运酬(曾用名佘运仇)使用,厨房、卫生间由申请执行人佘运酬(曾用名佘运仇)与被执行人佘爱民(曾用名姜爱民)共同使用。
二、被执行人佘爱民(曾用名姜爱民)向申请执行人佘运酬(曾用名佘运仇)交付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38号西区30号楼301室房屋钥匙一把。
三、被执行人佘爱民(曾用名姜爱民)负担本案执行费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