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美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万载县。

被告:王娇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被告:鲍卫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系王娇娜丈夫。

被告:鲍卫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奉新县人,现住万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美玲诉被告王娇娜、鲍卫文、鲍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美玲以被告王娇娜、鲍卫文、鲍卫平已清偿所欠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娇娜、鲍卫文、鲍卫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美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美玲撤回对被告王娇娜、鲍卫文、鲍卫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邓美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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