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彭诗勇,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重庆市南岸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罪犯彭诗勇于1995年8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2004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7月20日刑满释放。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渝0108刑初6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诗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3日送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21年4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彭诗勇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罪犯减刑申请书、计分考核明细表、减刑案件研究记录、行政奖励审批表、年终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说明的证实材料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彭诗勇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诗勇多次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间隔期已超过一年,现已获监狱表扬二次,被严管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申请书、计分考核明细表、减刑案件研究记录、行政奖励审批表、年终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说明的证实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诗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6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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