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国龙(绰号“龙哥”),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桂阳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被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17日被抓获到案,次日被新化县xxx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辩护人谭彬彬,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黄智伍,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21日被新化县xxx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辩护人安靓,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一部刑诉〔2021〕Z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国龙、黄智伍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方东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国龙及其辩护人谭彬彬、被告人黄智伍及其辩护人安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刘一锋(已判刑)先后招募被告人罗国龙、黄智伍和邹同勇、邹益辉、罗一平、曾雅芬、陶冬、孙威、曾祥欢、曾永超、黄辉、曾愈健、罗艺翔、刘世豪、刘世杰、黄智华、陈善斌、张奕、吴饶臻、周宇轩、杨洋、朱磊、罗忠稳、罗晳阳、邹斓、欧神赐、欧阳书涛、欧阳傲、李晓勇及王胜、曾祥欢、刘国杰、刘子涵、曾理、欧香花、杨艳、黄辉、陈家梁、“老东”、“B哥”(均另案处理)等人组成诈骗团伙,先后在新化县、郴州市桂阳县、娄底市娄星区等地,使用“卓航娱乐”、“博亚国际”等虚假的网络平台,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引诱被害人在上述平台上投资进而骗取钱财。在该诈骗团伙中,刘一锋除招募诈骗成员外,还负责提供犯罪场所、购买虚假投资平台、银行卡、电脑、手机、网卡、微信、支付宝、QQ等诈骗工具,指挥团伙成员从事诈骗及相关的活动。刘一锋等人以高息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投资。被害人投资到期后,平台管理人员根据业务员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和投资情况做出综合评估,如认为给被害人返款后可能加大投资,就要刘一锋安排人员通过银行或支付宝返款给被害人;否则就以被害人“违规操作”、“账户涉嫌洗黑钱”等理由拒绝被害人的提现申请,冻结被害人的账户,并要求被害人充值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进行解冻,从而进一步诱骗被害人,当被害人知晓系诱骗平台后,管理人员就将该被害人“踢出”该平台。具体事实如下: (1)“卓航娱乐”平台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10日前后,刘一锋购买博彩理财平台“卓航娱乐”,先后伙同邹同勇和王胜等人在新化县炉观镇石溪村自己家中实施诈骗。 2017年2月6日左右至2017年4月4日,刘一锋伙同罗国龙和邹同勇、曾理、欧香花、杨艳等人继续使用“卓航娱乐”平台在新化县炉观镇金娥村杨娟家实施诈骗。期间,邹同勇、欧香花先后到新化县奉家镇、隆回县金石桥镇等地利用该平台诈骗。2017年2月15日至18日,该平台骗得被害人阎国庆22000元。 此次犯罪,被告人罗国龙系从犯。 (2)“欧博娱乐”平台 2017年3月中旬,刘一锋在经营“BA娱乐”同时购买了“欧博娱乐”平台在新化县奉家镇实施诈骗。 2017年4月10日至5月初,刘一锋再次使用“欧博娱乐”平台到新化县炉观镇罗庆安家实施诈骗、奉家镇实施诈骗。期间,刘一锋安排黄智华、“老东”负责管理后台,曾永超、孙威和刘国杰等人为业务员。 2017年5月7日至5月底,刘一锋再次使用“欧博娱乐”平台在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实施诈骗,刘一锋安排被告人罗国龙负责管理后台,曾永超、陶冬和刘国杰、罗忠稳、杨洋、朱磊、陈家梁、“B哥”等人为业务员。该平台骗得被害人赵万福等十二人共计221158元。 此次犯罪,被告人罗国龙系主犯,骗得人民币126323元。 (3)“丽都国际”平台 2017年6月初,刘一锋通过网络购买“丽都娱乐”平台在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实施诈骗,该平台绑定毛海生、肖苗苗、谢启烨、唐海玲、周杰等人的银行卡和支付宝。刘一锋安排罗国龙负责管理,被告人黄智伍和陶冬、罗忠稳、刘子涵、“B哥”、刘国杰等人为业务员。6月17日,刘一锋与罗国龙发生矛盾。于是,刘一锋安排陶冬、刘国杰、黄智伍等人回新化西站附近刘志忠家租房、罗曼酒店附晏建忠家6楼租房继续使用“丽都娱乐”平台实施诈骗,一直到7月中旬。陶冬和刘国杰负责管理,邹益辉负责取款。该平台共骗得被害人谢云峰等三人人民币41891元。 此次犯罪,被告人罗国龙系主犯;被告人黄智伍系从犯。 2、2017年6月至9月,曾祥欢、陈善斌、黄智华三人因与刘一锋发生矛盾,就招募王阳、罗忠稳、刘子涵、张奕、黄智伍、彭本堂等人组成诈骗团伙,使用“金沙娱乐”、“星运娱乐”等平台,按照刘一锋诈骗团伙相同的诱骗方式,先后在新化县第三中学附近、石冲口镇等地实施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1)“金沙娱乐”平台 2017年6月至7月中旬,曾祥欢和陈善斌、黄智华在网上购买“金沙娱乐”网络平台后在新化三中附近租房实施诈骗,平台上绑定了谢宇鑫、李思楠等人的银行卡和支付宝,曾祥欢负责管理,被告人黄智伍和刘子涵、罗忠稳、张奕等人为业务员。该平台骗得被害人吴春英人民币33670元、毛隆平人民币5500元、林娟娟人民币70000元、关红人民币4910元,共计人民币114080元。 此次犯罪,被告人黄智伍系从犯。 (2)“星运娱乐”平台 2017年8月4日至8月底,曾祥欢、陈善斌、黄智华再次购买“星运娱乐”平台后先后在新化县第三中学和新化县石冲口镇实施诈骗,该平台绑定欧阳书涛、吕敦伟等人的银行卡和支付宝。曾祥欢三人安排刘子涵、罗忠稳负责管理,被告人黄智伍和周宇轩、王阳、张奕、彭本堂、吴饶臻、杨洋等人为业务员。该平台骗得被害人吴锋人民币11310元、欧阳钢人民币52050元、艾维斌47979元,共计人民币111339元。 此次犯罪,被告人黄智伍系从犯。 综上所述:被告人罗国龙为主诈骗人民币168214元、参与诈骗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黄智伍参与诈骗人民币267310元。 2021年3月17日,被告人罗国龙在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被抓获;2021年3月21日,被告人黄智伍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被抓获。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谢云峰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罗国龙、黄智伍及同案人的供述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国龙、黄智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丽都国际”平台诈骗时,黄智伍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罗国龙有主有从,黄智伍系从犯;均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罗国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退还被害人的损失;判处黄智伍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责令退还被害人的损失。 被告人罗国龙及其辩护人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黄智伍及其辩护人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国龙、黄智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智伍在部分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对该部分犯罪依法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国龙有主有从,对于为主部分,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为从部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智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国龙、黄智伍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因二名被告人造成的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退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国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黄智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三、责令被告人罗国龙退赔被害人损失190214元,责令被告人黄智伍退赔被害人损失267310元。(含同案人已退赔金额)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康兰玉 人民陪审员  杨万新 人民陪审员  杨进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谢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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