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万和平,别名万正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捕前系无业。曾因盗窃罪,于2002年11月21日被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
审理经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字第61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8)闽03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万和平于2018年2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和平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内2018年2月起至2021年1月累计获3810.5分,表扬6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万和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万和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林青山 审 判 员 王 寒 审 判 员 柯萍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嵚崟 书 记 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