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欣盛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北二环路1685号湘潭市金属材料市场6栋DG区西侧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99103607L。
法定代表人:熊彩云,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桃荣,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德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湘潭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欣盛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德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欣盛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赵德鹏均不服湘潭市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潭雨劳仲案字[2021]第18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将本案撤销,并入本院(2021)湘0302民初2885号案件中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并入本院(2021)湘0302民初2885号案件审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正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功
书 记 员 宋思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