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雯,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进,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察哈尔右翼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白土湾(原交警队)。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审理经过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察哈尔右翼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察哈尔右翼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28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左 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晓敏 书 记 员 柳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