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房元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诺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5号楼410室-1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兆淳。
审理经过
原告房元吉与被告天津诺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房元吉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房元吉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房元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