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凯,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一部刑诉(2021)Z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凯犯危险驾驶罪,诉来本院后,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明月、张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7日20时20分,被告人徐凯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吉林市船营区越西胡同由东向西行驶至紫光北郡森林里小区南门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徐凯静脉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00.82mg/100ml。 徐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在卷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凯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徐凯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参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晓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