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赵俊杰,任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河南省南阳市 城县博望镇博望新街张骞路*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王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 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62×××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281.5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顾东升 代理审判员王怀宇 代理审判员黄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姬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