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佰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理人:孙艳春(系原告程佰军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于永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于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审理经过

程佰军与于永志、于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做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2)龙民执字第232号、(2012)龙民执字第233号,本案属于申请执行人重复申请执行,2021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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