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有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厚才,男,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通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有彬与被告李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有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南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有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2019年7月10日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予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财产保全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南经本院合法传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供反驳或抗辩的证据。
本院查明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举示证据A1.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20000元;证据A2.(2017)黑0128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1份,原3万元借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最初欠原告3万元,法院另案执行过程中,被告自愿还款1万元,剩余2万元重新出具欠条一份。庭审中,因被告李南未到庭,无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当庭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A1、A2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认定本案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1月1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26日,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于2017年1月11日,被告在另案执行过程中以房产作价偿还原告1万元,尚欠2万元。被告将3万元欠据收回后重新为原告出具了2万元欠条一份。现被告至今未予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欠据,故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有彬借款本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南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 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继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