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村X组。
被申请人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XXX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6786.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陕西XX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X在提起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6786.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庆侠
审 判 员 张艳君
审 判 员 米展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代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