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新核能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XX区XX路X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阴飞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高鹏,系公司销售总经理。 被告:杜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永济市XX镇XX村X组人,身份证号码:XX。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山西新核能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新核能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实际预交),由原告山西新核能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立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崔爱梅 书 记 员 张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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