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青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小学文化,住镇远县。 被告:杨世菊,女,****年**月**日出生,贵州省三穗县人,侗族,不识字,农民,住镇远县。 被告:谢富桂,女,****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镇远县人,侗族,本科文化,无职业,住镇远县。系杨世菊长女。 被告:谢湘萍,女,****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镇远县人,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远县。系杨世菊次女。 被告:谢葵,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镇远县人,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远县。系杨世菊之子。
审理经过
原告尹青华诉被告杨世菊、谢富桂、谢湘萍、谢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尹青华于2021年9月28日以已经与被告进行案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青华以已经与被告进行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青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原告尹青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兴 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小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