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
被告:曾某。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2021年1月13日向原告朱某本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21年1月27日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朱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