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绥化市第一医院医生,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王伟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欢与被告王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张欢与被告王伟涛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5月9日经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2020年9月6日被告找到原告称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最多一个月,逾期后,经原告索要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伟涛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被告王伟涛承认原告张欢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伟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欢借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王伟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