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玉锋,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 被执行人:张自国,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山西省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玉锋、张自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玉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50元、被执行人张自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400元,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玉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50元、被执行人张自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旭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维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