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明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征,北京星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首钢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187258605。

法定代表人:郭金亮。

被告:北京荣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519(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7K0D68。

法定代表人:刘洪荣。

被告:谯伦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向明生与被告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北京荣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谯伦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向明生到庭表示其已经与被告和解,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向明生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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