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遵义霸威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沙河医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0887816XP。

法定代表人:王文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蛟,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幼儿园。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河小区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3027553750622。

法定代表人:张洁吾,园长。

审理经过

原告遵义霸威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威公司)与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幼儿园(以下简称沙河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霸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蛟、被告沙河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张洁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霸威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安防服务费14400元及违约金1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4月13日签订《安全防范联网报警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两年,即2017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止,每月服务费为800元。合同期限届满后,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合同的,视为履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以后亦同。在签订合同后被告支付原告6个月的服务费4800元,以后每期服务结束前7日内,被告将下期服务费交付原告,同时,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设立的条款或单方终止协议,应向守约方支付双倍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向被告提供了安防服务,但被告在2019年12月23日支付了2019年10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服务费之后,剩余服务费至今一直未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协议的约定承担义务,被告都不予履行,因此引发诉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沙河幼儿园辩称,我方认为在2020年7月1日就提出解除合同,在2020年11月10日断电,原告没有履行安防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方已经在2020年11月10日就实际解除合同,原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我方提出服务,导致我方的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在2020年11月10日后不应当支付服务费,我们同意支付半年安防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3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安全防范联网报警服务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安防服务范围,以安装防护器材的防范区域为限。安防服务期限为两年,即2017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止,每月服务费为800元,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6个月的安防服务费,共计4800元。以后每期服务结束前7日内,乙方应将下期服务费用续交给甲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设立的条款或单方终止协议,应向守约方支付双倍违约金。该合同还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前10日,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合同的,视为履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以后亦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安防服务,被告在2019年12月23日支付了2019年10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服务费之后,剩余服务费未再支付。2020年7月1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工作人员微信告知,目前被告经营困难,暂停服务。2020年11月10日,被告将原告安装的安防设备进行断电。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安防费未果,酿成讼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7年4月13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安全防范联网报警服务合同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前10日,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合同的,视为履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以后亦同,根据约定,被告并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出,而是在合同实际延续履行后才提出,故应视为双方合同自动延长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因被告在本次合同延长履行中已明确表示终止合同,故被告仅应当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的安防服务费即9600元,关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约定不明,并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不向原告承担违约金。关于被告辩解的2020年11月10日已断电,原告没有履行安防义务,其已在2020年11月10日就实际解除合同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履行安防义务,是被告的断电行为所导致,并不是原告的过错所导致,同时亦不是被告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的理由,故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幼儿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遵义霸威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防服务费9600元;

二、驳回原告遵义霸威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幼儿园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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