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俊哲,男,1990年11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杜芳芳,女,1989年5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张媛,女,1989年5月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张思,女,1986年11月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翟长春,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徐志冈,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俊哲、杜芳芳与被执行人张媛、张思、翟长春、徐志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6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20)新0104执1218号,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28,029.85元,以原案号已执行标的为12,680元,以执恢案号已执行标的为1,028,029.85元,已执行标的合计65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578,029.8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以原案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6日、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19日、2021年5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登记信息,根据查询结果查封被执行人张思名下×××号本田雅阁牌汽车一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查封、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3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仅有少量余额,发现保险信息,申请人不申请扣划。

3.被执行人徐志冈已履行案款45万元,被执行人翟长春已履行案款20万元,申请执行人王俊哲、杜芳芳于2021年2月1日向我院递交被执行人徐志冈、翟长春,二人均不再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

4.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媛、张思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5.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限制被执行人张媛、张思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因被执行人张媛、张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答辩情况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7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杜芳芳、王俊哲,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且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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