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县安业乡东胜村,农民。 被执行人:郭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县城内工农街,农民。 被执行人:郭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县临泉镇后甘泉村人,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李某与郭某1、郭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某1、郭某2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某1、郭某2各商业银行的存款76万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某1、郭某2所有的价值76万元及利息的财产。 三、支付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严卫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