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西华县白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伟,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西华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MA46AK4R5U。
委托代理人王运书,系河南万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高瑞,该社理事长。
住所地:西华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7313149192。
被申请人河南盛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博浩,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AK4R5U。
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西华县汇通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淮水,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西华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791916209K。
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邓淮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西华县汇通化工有限公司、邓淮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西华县白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债权转让予河南盛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盛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债权转让予异议人为由,要求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异议人。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西华县汇通化工有限公司、邓淮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1日作出(2018)豫1622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西华县汇通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353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5307163.95元(合同内利息),罚息361067.85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本息共计29198231.8元,并继续支付原告息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罚息以235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95%0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邓淮水对被告西华县汇通化工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西华县汇通化工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西华县证号:西华房权证2015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及土地西国用(2013)第82号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爱偿权。判决生效后,西华县汇通化工有限公司、邓淮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20年11月3日,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23日,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盛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西华县汇通化工有限公司债权)》,将其享有的(2018)豫1622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转让予河南盛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8月9日,河南盛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华县白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西华县汇通化工有限公司债权)》,将受让于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以上债权又转让予西华县白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8月10日,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债权转让情况登载于河南经济报予以公告。2021年8月12日,河南盛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将债权转让情况登载于河南经济报予以公告。2021年8月23日,应河南盛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华县白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西华县公证处对两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出具(2021)豫周西证内民字第635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应予以支持。故本案异议人西华县白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异议人西华县白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