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荣成市宏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073009532H,住所地荣成市夏庄镇哈山村。 法定代表人:于水芹。 被告:荣成市佳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EUOMRXF,住所地荣成市寻山街道瓦房村。 法定代表人:孙燕华。
审理经过
原告荣成市宏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佳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荣成市宏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荣成市宏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佳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