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史国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卫玲,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 :常欢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二团。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常欢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常欢乐之妻胡靖雪在新疆北屯市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常欢乐之妻胡靖雪所有的位于新疆北屯市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