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忠、马久昌、信阳市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忠、马久昌、信阳市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我院(2020)豫1527执952号、(2021)豫1527执1309号、(2021)豫1527执恢163号共三个执行案件的同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096746.02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的抵押物经两次拍卖流拍后,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忠、马久昌、信阳市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以协议,以物抵债抵还(2020)豫1527执952号、(2021)豫1527执1309号、(2021)豫1527执恢163号三个案件,并由申请人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本案的结案证明。至此,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豫1527民初1471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