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法翔(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甘肃法翔(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郭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申请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申请人:郭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申请人:郭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申请人:郭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申请人:尚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申请人:景某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1,该合作社负责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郭某1、李某、郭某2、郭某3、郭某4、尚某、景某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某1、李某、郭某2、郭某3、郭某4、尚某、景某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2303090.04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XXXX)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郭某1、李某、郭某2、郭某3、郭某4、尚某、景某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2303090.0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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