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汇易兴(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子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宇,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发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甘肃省古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汇易兴(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发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汇易兴(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甘06执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