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凌源市市府路西端5号。 法定代表人:孙尚德,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职员,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职员,住凌源市。 被告:冯丽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告:张凤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告:白常清,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职员,住凌源市。 被告:杨立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丽伟、张凤吉、白常清、杨立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775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尹国斌 人民陪审员 崔振宇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