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华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经济开发区瑶都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PNWLK74。
法定代表人:陈望明,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友和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南华社区滨河路2035号下步庙南区5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E3C88。
法定代表人:周迪军,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华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友和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9民初9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友和康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华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友和康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市友和康实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友和康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并委托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江**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管理部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华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友和康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1年5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友和康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5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