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州中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077555207H,住所地温州市机场大道1697号第二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滕君华。

被执行人:连云港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235274127,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古河路5号万山城市花园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邵明银。

审理经过

温州中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06民初10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的坐落在海州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号楼×单元×××室房屋,于2021年6月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的坐落在海州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房屋,共三套,但均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其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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