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胜利路支行。
负责人:苏予,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伯菊,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延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信阳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莉,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胜利路支行与被告郑延勤、信阳恒达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胜利路支行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胜利路支行以被告郑延勤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胜利路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胜利路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