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谯玉杰,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袁小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南充汉声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三段**南充光彩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彭洲。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谯玉杰与袁小黎、南充汉声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袁小黎、南充汉声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袁小黎的网络银行存款4353.6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 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庞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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