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春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新区。
被告:王国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春艳与被告王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刘春艳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国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春艳撤回对被告王国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春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