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新,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

审理经过

李新追缴违法所得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3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人李新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新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由于被执行人李新未按时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李新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已对被执行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委托横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李新名下无不动产及公积金信息,现暂无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李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决定,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后,本案可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3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追缴被执行人李新违法所得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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