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58-S7。
法定代表人:何丹,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凤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诉被告杨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大连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承担。